新华社深圳11月1日电(记者周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布《关于肺结核门诊专科治疗享受门诊大病待遇的通知》,自年11月1日起,深圳市医疗保险参保人确诊为肺结核或耐多药肺结核的,可到指定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门诊大病认定后,其进行相应门诊专科治疗时可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根据通知,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申请门诊大病认定的,应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委医院相应专科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料,专科医生通过现场检查,结合临床症状及疾病证明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医院通过业务系统上传门诊大病申请,经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准后,凭大病诊断证明和大病门诊病历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自其申请之日起享受大病门诊待遇;连续参保时间未满36个月的,自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之日起享受大病门诊待遇。
另外,享受大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连续参保时间未满12个月的,支付比例为60%;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未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75%;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90%。
此前,深圳已将恶性肿瘤、颅内良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艾滋病等14种情形纳入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范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