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两项违规行为
证监会对重庆渝富开罚单
对重庆渝富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和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合计罚款410万元本报
朱宝琛证监会最新公布的行*处罚决定书显示,依据《证券法》有关规定,证监会对重庆渝富违法减持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股份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查明,重庆渝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重庆渝富作为持有西南证券股份5%以上的股东,于2015年3月19日至6月14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西南证券股份138444662股,占西南证券已发行股份的4.90%。2015年6月15日,重庆渝富继续减持西南证券股份8535600股。截至2015年6月15日下午收市,重庆渝富累计减持西南证券146980262股,占西南证券已发行股份的5.21%。重庆渝富减持股份累计达到5%时,没有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西南证券股份,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股份数为5852534股,违反法律规定减持金额为147515963.12元。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重庆渝富金融事业部副部长易丽琴。重庆渝富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减持过程中,公司和相关人员无任何违法动机和个人利益诉求;第二,当事人为稳定市场做出积极努力,在减持后,增持上市公司股份6009102股,增持金额90150542.70元。证监会认为,当事人违法减持的主观原因、减持目的不影响违法事实的成立。经查,当事人在减持后,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占违法减持的数额比例较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以下简称《行*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证监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重庆渝富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和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西南证券股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的规定以及《证券法》第三十八条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及第二百零四条所述
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
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及《行*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重庆渝富改正违法行为,在收到行*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对重庆渝富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予以警告,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易丽琴予以警告。对重庆渝富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对重庆渝富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处以37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410万元。对重庆渝富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易丽琴处以20万元罚款,对重庆渝富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易丽琴处以1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30万元。(朱宝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