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报纸上有个好消息!
以往:部分结核病患者所需要的药物不在报销目录范围之内,医院购买不到,患者只能自行去外地购药且个人负担药费
现在:结核病有关的所有诊疗项目都被纳入了调整范围。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门诊就医检查、治疗费用等也被纳入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本报讯(记者青山通讯员石学林青松)初治、复治以及耐多药肺结核病人的常用药物将于近期到货。这意味着,今后我市适用这些药物的参保病人将享受到最新活动性肺结核医疗保障*策。
12月5日,医院获得以上信息。
据了解,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府《关于改进完善全区新时期医疗卫生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做好我市当前结核病防治工作,完善医保*策体系,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近期出台了更加完善的活动性肺结核医疗保障*策。
根据最新*策,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员,经本市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医院医院)和上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肺结核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就医检查治疗费用报销时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患者住院治疗时也不设住院起付线,不分甲乙类目录,医院级别,住院报销比例统一为90%。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完善后的*策将减轻患者的治疗负担,特别是对于已耐药的肺结核患者。因为以前这些患者根据自身耐药情况的不同,所需要的药物可能不在报销目录范围之内,医院购买不到,所以这些患者就需要自行去外地购药且个人负担药费,部分药物价格高昂。
新*策出台后,把与结核病有关的所有诊疗项目都纳入了调整范围,更重要的是把结核病免费治疗之外的治疗费用及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门诊就医检查、治疗费用也纳入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此外,根据*策要求,我市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将备齐初治、复治以及耐多药肺结核病人的常用药物,最大程度满足各类结核病人的需求。
与此同时,新出台的*策还详细说明了初治、复治以及耐多药肺结核病人的用药选择;肺结核门诊确诊检查项目内容;结核病诊疗过程中的检查检验项目;结核病患者住院事项等,用于指导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在诊疗肺结核病时能更清晰、更规范。
市、油田社保部门提醒参保患者一定要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这样才可实行刷卡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免收农村户籍等特殊参保患者的住院押金,实行“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模式。
编辑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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