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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2/7 15: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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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天津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和天津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和《天津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十三五”天津市结核病防治规划

为认真落实《“健康中国”规划纲要》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府关于推进健康天津建设的实施意见》,切实贯彻国家和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根据《“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国办发〔〕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以肺结核为主,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之一。“十二五”期间,各部门积极履职、紧密合作,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绩,我市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完成,结核病人医疗保障*策得以落实,建立健全“*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控防治工作机制,并依托志愿者活动逐步形成全民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结核病防治工作持续发展,有效控制了结核病在天津市的流行,切实保护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至年,全市共发现并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例,其中严重的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例,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年天津市肺结核发病率为21.08/10万,成为全国结核病疫情最低的省份。

但是,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依然面临新的困难和挑战,表现为:随着我市改革开放步伐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流动人口不断增加、输入性的肺结核病例难以避免;耐多药结核病的传播,将增加我市控制结核病的难度;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仍需加强;公众结核病防治知识普及有待提高,防范意识有待增强。“十三五”时期是我市结核病防治的关键时期,需要采取科学措施,积极应对这些挑战,坚决防控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天津实施,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按照全市卫生与健康工作会议要求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升全民健康素质,加快推进健康天津建设。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结核病防控策略。

(三)规划目标。到年,进一步完善*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协同、大众参与的结核病防治长效机制。规范并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定点医疗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管理结核病患者。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医疗保障*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进一步减少结核感染、患病和死亡人数,天津市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20/10万以下,继续保持全国最低水平。到年,实现以下工作指标:

1.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以区为单位,医疗机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报告率达到0.5‰。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2.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3.学生肺结核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4.所有结核病防治定点医疗机构均开展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并具备菌种鉴定、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市结核病防控中心负责药敏试验,逐步推动各区开展药敏试验。

5.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确保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防治措施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1.健全服务网络。市卫生计生委应公布市和各区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符合我市结核病防治特点的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各区至少确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治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健全结核病实验室网络。定点医疗机构要具备快速诊断能力、痰涂片检查、痰培养检查能力,耐多药定点医疗机构要具备药敏试验、菌种鉴定能力。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全市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加大质量控制力度,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

2.加强队伍建设。各区要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的建设,重点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结核病诊治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普及国家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相关规范和指南要求。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医务人员的关怀。认真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策以及我市关于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有关规定。对因工作原因感染结核病的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工伤或抚恤待遇。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人员考核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医务人员结核病感染率。

3.推进防治结合。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定点医疗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登记、治疗、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辖区患者进行居家治疗管理、随访,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结核病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

(二)多途径发现患者。

1.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及早发现可疑肺结核症状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以控制结核菌的传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呼吸科、感染科、内科、儿科及其他科室,都要提高对肺结核病的警觉性,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排查和有结核病接触史的就诊者的筛查,将发现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时转诊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进行规范化治疗与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可疑肺结核症状者筛查处方制,并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考核项目。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病原学检查阳性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进行主动筛查。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做好相应的医疗和防控措施。将结核病检查纳入学校入学及常规体检、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入监(所)和流动人口聚集的重点行业入职等健康体检的必查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减少传播。

3.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痰培养检查,将阳性菌株运送至市结核病防控中心进行耐药检测,并对耐药患者进行规范诊疗。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继续开展耐药监测工作,实时掌握结核病的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的遗传变异情况,优化防治*策。

(三)规范诊疗行为。

1.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的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FDC)。定点医疗机构要为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患者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就诊。病情稳定的患者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督导服药管理,确保患者全程规范治疗。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

2.探索实施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具备住院条件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探索传染性患者(尤其是耐多药患者)传染期的住院隔离治疗,待痰菌阴转后再出院。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医院内交叉感染。

3.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和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出院及门诊治疗的患者应及时纳入门诊登记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耐多药肺结核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进行监控和指导。

4.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加强对细菌学检查阳性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及时进行预防性服药治疗,减少发病。加强对儿童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及管理,开展儿科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规范儿童结核病的诊断和治疗服务。

5.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市卫生计生部门要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同时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市结核病防治所负责组织对全市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评估,并医院评价的重要依据。

6.落实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结核病感染预防控制组织管理机制,由行*人员、临床医生、检验人员以及感染预防控制等人员参加。结核病门诊及病房应与普通门诊及病房分离,单独建立,自成一区,设单独出入口。结核病门诊、候诊区及病房应有合理的通风与排风系统、有效的空气消*措施,消*设施应定期维护、清洗。污物、污水应先进行单独消*处理再进行排放。痰检实验室设施、设备和材料均应符合生物安全二级(BSL-2)的要求并完成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的备案。医务人员接触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以及进行一些高风险操作(纤维支气管镜检查、气管插管、呼吸道分泌物处理、实验室操作等)时,应根据需要配带个人防护用品,如手套、防护衣或隔离衣、医用防护口罩(N95)、鞋套、帽子、护目镜或面罩等,具体防护用品可根据操作的不同危险级别或生物安全水平选定。

(四)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肺结核患者的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我市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全程工作无缝衔接。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督导,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探索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开展患者随访管理,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全程治疗管理率和治愈率,减少耐药发生。

(五)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落实我市关于提高结核病患者门诊待遇水平的相关规定,继续做好医疗保险工作。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六)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双重感染防控。继续实施对艾滋病病*感染者和患者进行结核病筛查、检查服务以及对结核病患者的艾滋病病*检测服务。结核病及艾滋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结核菌/艾滋病病*双重感染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双重感染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2.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卫生计生、教育部门要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市、区两级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健康教育与专项培训。要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学生及教职员工体检必查项目,严格落实新生入学体检、教职员工每年至少一次的常规体检及结核病疫情高发地区来津学生群体每年至少一次的结核病体检。同时,建立健全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体检档案。对校内结核病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结核病患者,加强医疗管理,防止学校聚集性疫情。教育部门组织落实新生入学等体检、在校生的因病缺课登记和病因追踪以及健康教育等各项防控措施。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指导以及疫情监测和疫情处置,做好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技术支持。

3.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各相关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管理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的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4.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开展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将出监(所)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转诊至患者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继续完成治疗。确保患者的及时诊断和规范治疗,防止监管场所聚集性疫情。

(七)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完善药品采购管理,鼓励分类采购、联合采购、议价采购,保证治疗用药需求。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加强抗结核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处置。

(八)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信息化建设。提高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防止疫情漏报。结合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的电子病案信息一体化管理,实现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保障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基层防治能力。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结核病防治作为重要民生工作,纳入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强化各级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和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动作用,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实施计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要支持驻地部队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落实部门职责。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履行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和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和信息沟通,负责会同发展改革、财*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结核病防治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全市卫生计生工作发展规划,作为重大疾病加以控制;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完善全市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建立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负责指导在结核病诊疗中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组织开展中医药防治结核病研究,发挥中医药在防治耐药结核病等方面的优势。宣传、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督促电台、电视台将防治结核病内容列入日常宣传工作计划,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支持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基础设施条件改善和能力建设,促进相关医疗技术进入临床应用。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严格落实新生入学体检、教职员工常规体检及结核病疫情高发地区来津学生群体的结核病体检,组织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各项措施。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计生等部门,共同推进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优先资助结核病防治相关领域科研项目;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抗结核药品、试剂的生产供应,严格执行相关产业*策,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增强抗结核药品创新和生产能力。公安、司法行*部门负责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康复场所的戒*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建立、完善不同监管场所之间结核病人交接制度;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对监管场所民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民*部门负责制定社会救助*策,加大对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并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提供医疗救助。财*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人力社保和卫生计生部门要落实结核病患者医保*策,提高患者医疗保障水平;为病愈的、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就业服务;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在城镇职工中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监管,完善抗结核药品的抽查机制,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农业部门要加大涉农产业扶持*策向从事农业生产的病愈的、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倾斜力度。红十字会接受社会定向捐赠,与其他社会团体共同负责对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加强口岸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落实口岸结核病疫情监测和管理工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创新传播策略,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结核病防治知识和技能水平。加强多部门合作,强化全社会参与。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新媒体等宣传平台的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深入开展万名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医疗机构就诊人群、学生、结核菌/艾滋病病*双重感染者、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

(四)加强科研与对外交流。卫生计生、科技、教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推动结核病防治的科学研究,积极申请、参与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开展结核病发病机理、流行危险因素、新诊断技术等领域的研究工作,全面提高全市结核病防治科研水平。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结核病防治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进一步加强与国家有关机构、兄弟省市和国外相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的结核病防治技术和成功经验,共同为实施全球遏制结核病策略作出贡献。

五、监督与评估

各区人民*府要将规划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市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规划实施的培训,开展常规监测,组织专家赴现场进行技术指导,保证实施工作质量。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每年对本地区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和监督工作改进情况。

市卫生计生委要制定质量管理和考核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级卫生计生行*部门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目标责任书。考核结果作为财*投入、医保支付、任职、职称评聘等的重要依据。

市卫生计生委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不定期地对各区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于年组织开展评估,结果报市人民*府。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协办

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天津警备区,各

人民团体。

天津市人民*府办公厅

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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