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做好我市结核病防治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大医保发〔〕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结核病防治医疗保障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结核病防治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12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医疗保障待遇
(一)医疗保险待遇
1.住院待遇。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结核病(包括普通结核病和耐多药结核病,下同)患者,在结核病专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原规定执行。
2.门诊待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Ⅰ类增加普通结核病病种,检诊标准详见附件,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元。取消肺结核和淋巴结核病种,原享受肺结核和淋巴结核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员并入普通结核病病种继续享受门诊补助待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Ⅰ类结核病病种名称调整为普通结核病,待遇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检诊标准按本通知下发的新标准执行。
医疗保险(含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Ⅱ类增加耐多药结核病病种,检诊标准详见附件。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除贝达喹啉和德拉马尼的耐多药结核治疗费用纳入该病种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定点单位住院支付比例执行。
普通结核病和耐多药结核病医保门诊规定病种待遇不兼得,参保人员由普通结核病转为耐多药结核病的,认定享受耐多药结核病待遇后,普通结核病待遇即时终止。
贝达喹啉和德拉马尼纳入门诊定点供药药品管理,参保人员个人先行自付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60%,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50%,每人最长支付24周。
(二)医疗救助待遇
医疗救助保障的重特大疾病中耐多药肺结核调整为结核病,病种认定标准执行医疗保险检诊标准。
二、定点管理
按照大连市结核病分级诊疗有关规定,确定我市医疗保险结核病治疗定点单位为:
(一)普通结核病住院治疗定点单医院和庄河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结核病防治所;门诊治疗定点单医院,各区、市、县结核病防治所、医院结核病科。
(二)耐多药结核病住院和门诊治疗定点单医院。
三、工作要求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及时组织相关定点单位做好结核病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障工作。各结核病治疗定点单位要认真做好患者的诊断、治疗、监测、健康教育等工作,按规定采购结核病治疗药品,严格执行国家谈判和国家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
四、本通知自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普通结核病和耐多药结核病检诊标准?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年12月24日
附件
普通结核病和耐多药结核病检诊标准
一、普通结核病
(一)病原学阳性,以下三条符合一项就可:
1.涂片显微镜检查阳性;
2.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
3.结核分枝杆菌核酸检测阳性。
(二)病理学检查为结核病病理改变,符合结核病病理学特征。
(三)痰涂片阴性同时符合以下两条诊断,并经过抗结核试验治疗有效的结核病患者:
1.临床有结核中*症状,影像学检查(CT、B超、彩超等)符合结核特点。
2.结核菌素皮肤试验中度阳性(强阳性)或γ-干扰素释放试验阳性或结核分枝杆菌抗体阳性(弱阳性)。
(四)其他系统常见的需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结核病。
医院医院的住院病志、门诊病志(含有确诊意义的相关检查化验材料)和病理检查报告单可认定。
二、耐多药结核病
(一)病原学阳性,以下三条符合一项就可:
1.涂片显微镜检查阳性;
2.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
3.结核分枝杆菌核酸检测阳性。
(二)病理学检查为结核病病理改变,符合结核病病理学特征。
(三)痰涂片阴性同时符合以下两条诊断,并经过抗结核试验治疗有效的结核病患者:
1.临床有结核中*症状,影像学检查(CT、B超、彩超等)符合结核特点。
2.结核菌素皮肤试验中度阳性(强阳性)或γ-干扰素释放试验阳性或结核分枝杆菌抗体阳性(弱阳性)。
(四)其他系统常见的需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结核病。
(五)经表型和基因型耐药检测确定为耐利福平结核病(包括利福平耐药结核病、耐多药结核病、广泛耐药结核病)
符合(一)(二)(三)(四)条中的任意一条,且同时符合(五)方可确诊为耐多药结核病。
医院医院的住院病志、门诊病志(含有确诊意义的相关检查化验材料)和病理检查报告单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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