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将于年1月8日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这是自年1月20日我国开始实施严格的传染病甲类防控措施后,疫情防控政策的又一次重大调整。“乙类乙管”中的“乙”,代表着什么?为何会有这样的分类?不同级别的管理又有哪些不同?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就此邀请上海交通大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主任班海群进行解答。
传染病如何分类?
班海群介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确立了分类管理的传染病防控策略。根据传染病的传播方式、传播速度、流行强度以及对人类健康危害程度等的不同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丙类3类。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目前,我国共有报告传染病三类40种,其中甲类传染病2种、乙类27种、丙类11种。
“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这两种传染病具有传染性强、传播速度快、死亡率高的特点,曾在历史上对国家公共卫生带来严重威胁。”班海群介绍,而乙类、丙类传染病则较多,分别有如下——
乙类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什么是“乙类甲管”?
班海群介绍,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条的规定,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实施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在新冠发现早期,由于对其流行病学特征、危害等方面认识不足,没有建立人群免疫屏障。为了保障人群的身体健康,国家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他解释。
“乙类甲管”和“乙类乙管”有何区别?
昨晚,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的《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指出,综合评估病毒变异、疫情形势和我国防控基础等因素,我国已具备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的基本条件,自年1月8日起实施“乙类乙管”。
“可以说,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绝不是放任不管。在调整为乙类管理后,在报告时限、隔离措施、区域管理、交通卫生检疫等防控措施上都会有相应调整。”
班海群提到,第一,在报告时限方面,对于“乙类甲管”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在发现后2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而对于“乙类乙管”传染病,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第二,在隔离措施方面,发现“乙类甲管”传染病时,对疑似病人以及病人、病原携带者进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人以及病人、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而发现“乙类乙管”传染病时,根据病情需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第三,在区域管理方面,对已经发生甲类(包括“乙类甲管”)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可以采取隔离措施;对于甲、乙类传染病发生暴发流行时,可以采取限制聚集性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
第四,在交通卫生检疫方面,发生甲类(包括“乙类甲管”)传染病时,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而对“乙类乙管”传染病,不实施该措施。
栏目主编:顾泳
本文作者:黄杨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