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年中旬,廖某某收到了昆山某科技公司的录取邮件,廖某某万分欣喜,几天后按医院进行入职体检,医院直接转送公司。在规定入职日期的前10天,廖某某向原单位辞职。在报到时,廖某某填写完大部分入职材料后,公司突然以“体检不合格”为由收回全部入职材料拒绝廖某某入职,并将其扭送出厂区大门,不再接听任何电话。
原单位已经辞职,新单位入职一半又被“放了鸽子”,回家路上不知所措的廖某某看到公交车上的法律援助公益广告,便来到昆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相关事宜。待值班律师认真解答后,廖某某当即填写了法律援助申请。经中心受理审批后,指派了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张霄南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约见当事人,待沟通后初步判断公司以“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廖某某并未收到体检报告,公司即便有异议,也应预先告知廖某某,以便廖某某判断是否辞职;其次,根据廖某某历年体检报告,“右上肺小结节钙化灶”仅系肺结核治愈后留下的疤痕,这仅反映肺部治疗后存在的疤痕,廖某某仍系健康状态;最后,公司以上述理由拒绝录用,侵害了廖某某作为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违法了劳动法的立法本意,故应当被追责。
承办律师以就业歧视经济赔偿为由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查明,录用公司所设岗位“高级工程师”与廖某某过去十年从事的岗位一致,并且在过去3家企业的履职过程中,廖某某均存在“右上肺小结节钙化灶”的状态,并未影响正常工作。最终,法院认定录用公司侵害了廖某某的平等就业的权利,并判决录用公司赔偿了廖某某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案件点评
平等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力,理应受法律保护。本案涉及到就业歧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不应突破法律禁止的红线。劳动者从原单位辞职后,新单位就业歧视拒绝录用,使得劳动者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难以通过提供劳动持续获取生活来源,这种现象普遍发生的话,不光影响劳动者个人的生活质量,更会对社会稳定发展产生阻碍。
昆山法律援助
昆山市法律援助中心通过组建专业的劳动维权志愿律师团,为劳动者提供有力支撑,专业的劳动类案件承办律师通过司法的评价和确认来厘清权利的边界,引导建立兼具公平、效率的用工秩序和市场环境,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做出积极贡献。?
拟稿:何康
审核: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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