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同时,公布了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制定的《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自年初开始实施的严格的传染病甲类防控措施,到如今回归“乙类乙管”,新型冠状病毒退出“乙类甲管”意味着什么?不同类型传染病管理有何区别?
新冠肺炎回归“乙类乙管”
12月26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一、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二、经国务院批准,自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同时,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制定的《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公布,标志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将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
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曾发布1号公告称,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基于当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国家卫健委此前表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系列防控措施,共同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传播。
我国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总则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分类管理是根据传染病不同病种的传播方式、传播速度、流行强度以及对人类健康危害程度的不同,参照国际统一分类标准所确定的科学管理原则。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年10月2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新增新型冠状病毒为乙类传染病,并明确:甲类传染病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特别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强制管理、强制隔离治疗、强制卫生检疫,控制疫情蔓延的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严重,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管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降低发病率,减少危害的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丙类传染病是指常见多发、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监测管理,